一般而言,具有显著性的商标通常也是独特的,但是,设计独特的标识却未必都能构成商标,这是因为,商标的显著性不但要求独特,还要起到启示消费者这是商标并引导其知晓来源的作用。而实践中的部分商业标识,独特性有余而显著性不足。
商标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包含两层含义:
第一,人们看到商标上的某种标识,能够意识到这是表明商品来源的商标;
第二,意识到这是商标后,还能进一步与同类商品的其他商标进行区分。可见,标识具有独特性只是满足了“便于识别”的第二个要求即视觉上的差异效果,但未必能满足第一个要求即提示消费者这是商标。
由于商标的本质在于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并表明商品来源,因此当一个商业标识甚至让消费者都不能意识到是商标时,自然不符合商标注册的基本条件。遵循同样的逻辑,人们倾向于将商品标签或者外包装上看到的具有显著性的标识默认成商标。
商标,因而在客观上无法使其发挥商标的基本功能,因而在未经足够使用和市场推广形成足够强度的“第二含义”的前提下,该短语标识同样无法具备足够的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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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过长的文字商标可能失去显著性
前段时间,一家名叫“宝鸡有一群揣着梦想的少年相信在牛大叔的带领下会创造生命的奇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火了,微信很多讨论群、朋友圈都在疯狂转发该公司的名称图片,有人说,这家公司的名字倒是显眼,但是可能刻公章可能比较费钱;还有人说,这个公司的公章一定很大,大了有大的好处,不用的时候可以给员工砸核桃、磨咖啡豆什么的。段子归段子,随后发现,名称如此超凡脱俗的企业并非独一无二,还有一家叫“云南妈妈说名字太长不容易被别人记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同样气势非凡,绝不输给前述企业。
看到这种现象,不禁想到,此类超长企业名称可以被注册为商标吗?
就文字商标而言,文字越多反而会导致商标的显著性构成不足,这是为什么呢?对于过于复杂的文字商标,虽然具备了足够的显著性不会与其他的商标相混同,却因为消费者难于记忆而无法发挥指明商品来源的功能,换言之,过于复杂的文字商标,过度的“显著性”反而导致事与愿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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