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知识产权商标注册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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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注册的必要性
(一)商标只有通过注册这一法定程序才能够获得商标法等法律上的保护
如大家通常所知的商标权,即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法赋予注册商标的权利,而不是天然就有的权利,若未通过法定程序获得法定权利,那么,商标本身自然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无法获得商标法等法律的保护。在我国及世界上大多数的确定“注册在先”制度的国家,即使是使用在先的商标大多数对于注册商标都没有抗辩权。也就意味着如果一个企业的使用商标没有注册,那么别的在后注册的同类别的同样商标的公司仍然可以诉该企业侵权。
(二)在市场竞争中,商标逐渐成为企业的重要标志,是企业对外展示的窗口,也是企业经营对外的集中体现
就企业商标而言,其本义只是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的商品与服务的一种标志。然而,商标与企业联系起来后,作为企业开拓产品市场的先锋,其含义已远远超出作为产品或服务的识别标记本身,而成为产品或服务质量、信誉、知名度的载体,凝聚了企业投入的大量智慧、心血和投资。企业使用商标,特别是注册商标,它在消费者中建立起本企业产品与本企业之间的特定联系,树立商标形象和企业形象,从而达到促进商品销售的目的。
(三)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本身就是企业的无形资产
商标是企业经营对外的集中体现,商标也作为企业区分的标志,是企业品牌的重要因素,而企业品牌又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因此商标也是企业的重要的无形资产。而在我国商标法采取的是“注册在先”原则,没有注册就没有保护,而商标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在没有注册没有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就相当于公司的合法财产去人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公司的财产随时都有被侵犯的危险。
二、企业商标注册的法律风险
(一)商标即使在注册后也极易构成商标侵权
在我国的商标法中,商标侵权的标准是消费者的混淆标准,也就是说,商标侵权并没有严格意义上按照时间的顺序,即使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商标在实际意义上构成一般消费者的“混淆”时,即构成商标侵权。而若A、B商标近似且构成混淆,A商标注册早于B商标,但B商标在之后的经营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那么A商标也极有可能会被认为是侵犯B商标的商标权。
(二)周边商标的注册易使部分消费者构成混淆,损害企业形象信誉
部分企业在注册商标时,为节省成本,往往只注册一个商标,而没有注册商标周边与之近似但严格意义上还达不到混淆标准的商标,这就造成一种风险:即一旦周边商标被产品质量较差的企业注册,则会损害企业形象与企业信誉,而为消除这种不利影响,企业的经济付出往往十分巨大。著名的阿里达斯收购周边商标案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例子,在周边商标没有注册被同行使且拥有一定名气与时间时,实践证明,企业将为此付出极大的代价。
(三)一标多用,企业产品市场定位不准,降低企业信誉
在实践中,笔者发现,许多企业在做某一类产品是将品牌做强之后,不更换商标直接适用在其他产品中,不重新注册子商标,妄图借由商标原有的信誉带动新产品的销售,但结果往往是新产品并没有因老商标销售顺畅,反而是老商标因新产品不够完善信誉被降低,从而造成企业经营不善。例如我国的国酒茅台,原本茅台的商标在白酒中十分高大上,但是在茅台酒业在自己新产的啤酒中也适用茅台标志时,啤酒并未因此畅销,反而降低了国酒的档次,如此的例子比比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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