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商标,不具有可视性的特点,声音一直被排除商标类型之外。但随着时代的进步以及商品、服务种类的不断丰富,将声音作为商标表现形式之一的优势日益凸显,同时还可以在残障人士中扩大消费群体。
声音商标是一种非常容易根植于消费者记忆之中的标识。例如,在看电影的时候只要听到“狮子吼”就可以很快识别这部电影出自米高梅公司;苹果、三星和诺基亚品牌的手机铃声、安装微软系统的电脑开机声等也可能让消费者第一时间锁定其代表的品牌。
我国是商标注册量最大的国家,在传统商标领域内继续推陈出新愈发艰难。2013年,我国在最新修订的《商标法》第八条中首次明确声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也就是说,游戏的背景音乐、节目的片头或片尾曲、广告词、广告曲、APP信息提示音等这类声音只要符合声音商标需具备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等法定条件,都可以通过申请成为声音商标来寻求《商标法》的保护。
声音商标有何特色?
在商标领域,可视性标识一直居于主导地位,但是随着商标数量的日渐增多,可视性商标趋同以及视觉疲劳等已成为阻碍品牌传播的重要因素。而且,与普通的视觉商标相比,声音商标能带给消费者更多的心理暗示,并且可以在情绪上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在此情形下,品牌的经营者另辟蹊径,以声音商标为商机,展开品牌的听觉营销,可能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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