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法禁用的标识
一般来说,采用商标法禁用的标识被驳回的商标注册案件发生的几率较小,因为在进行商标注册之前需对禁用的标识有所了解,以免出现这些不必要的失误。
2、商标缺乏显著性
今天重点跟您探讨这一主要原因:缺乏显著性、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
商评委在判断标识本身是否近似、商品和服务是否类似,或者商标进入初审公告期间,被他人引证在先商标提出异议时,都会结合被驳回或者异议商标的知名度进行综合考虑。
如果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在面对异议时就不会显得如此被动了,而这准备工作就是商标的使用证据。企业从一开始就应当充分重视商标使用证据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必要时,能拿出有效的证据,表明商标已经取得了区别于在先商标的显著性。
比如:销售合同、发票;行业奖项、荣誉;消费者反馈;有关自己企业的媒体报道、杂志期刊等,这些证据的着力点在于:你一直在投资进行商标使用,且小有成就,已取得一定的声誉和影响力。商标审查员和法官会根据事实做出判断,增加复审成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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