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一般有以下几个形式:合同转让、继受转让、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
1. 双方协商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
2. 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
3. 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4. 转让商标时需一并转让手头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转让注册商标,应依法履行一定的手续,且必须经商标局核准后,转让注册才能生效。转让注册商标而不向商标局办理有关手续的,属于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受到行政处罚,严重时还可能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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